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68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勝欣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恊賛
被 告 黃元良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錦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錦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17,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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