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2年度,585號
CDEV,112,橋小,585,2023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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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58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 告 張霖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金門縣金湖鎮市○○路000號  3樓,惟被告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 參,本院審酌被告既於上開監所服刑,為使被告有效行使訴 訟防禦權,及避免長途提解人犯之勞費與人犯戒護安全考量 ,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始為妥適。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之居所地法院即屏東地院管轄。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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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