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45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翁翊哲
被 告 王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計息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682元 自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034元 自112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064元 自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1,510元 自1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1,743元 自112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2,895元 自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5,099元 自112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5,700元 自112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總計 19,7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