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2年度,358號
TYEV,112,桃補,358,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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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358號
原 告 葉國慶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陳德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麗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3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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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