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2年度,889號
TYEV,112,桃簡,889,2023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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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889號
原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被 告 新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昇輝(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 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 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 ,對外代表公司;執行業務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 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10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 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所明文。而所謂不能行代理權,不僅指法律上不能而言,並 包括事實上不能在內(最高法院50年台抗字第187號裁判意 旨參照)。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 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 項但書即明。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同法第43 6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本件遷讓房屋等事件,惟被告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周昇輝已於起訴前死亡,而被告公司之股東復未選 任新任董事為法定代理人,是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尚有所 不明,故本院即於民國112年5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翌日起算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所或居所,或表明是否聲請為被告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 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2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 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6頁)。然原告迄今均未補正 本院所命上開應補正事項之情,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等(見本 院卷第28-31頁)附卷為憑,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 程式,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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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