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2年度,621號
TYEV,112,桃簡,621,2023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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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621號
原 告 謝喬


被 告 黄真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
第220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079號
),業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8,097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18,097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依原告之聲請(見桃簡卷第33頁背面),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3月8日14時58分許前某時,因 男友即訴外人方世文之介紹,而與訴外人黄天賜一同加入方 世文所屬之詐欺集團,並擔任提領被害人被騙款項之車手工 作。後於110年3月9日17時11分許,上開詐欺集團某不詳成 員佯裝係網路購物「QMOMO」、銀行之人員,向原告謊稱: 因系統設定錯誤,須依指示轉帳以取消設定等語,致原告陷 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各轉帳如附表一 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復於110年3月9日1 8時1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之統一超商興福 門市內,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GASH遊 戲點數卡共新臺幣(下同)25,000元,並將如附表二所示之 GASH遊戲點數序號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被告依方世 文之指示,持方世文交付之提款卡及密碼而提領附表一編號 1至2所示之款項,原告因而受有財產損失,爰依民法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18,09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其於112年5 月22日遞狀辯以:當初是因為受到方世文之欺騙,才會去領 錢,我沒有拿到任何款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



之訴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三、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 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必共同行 為人均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且以各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不 法之行為,均係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 ),始克成立。經查,原告於上開時間,因遭詐欺集團施以 如前述所示之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一所 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 帳戶內,復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GA SH遊戲點數卡,並將該等GASH遊戲點數序號提供與詐欺集團 成員使用,後被告依照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提領附表一編 號1、2所示之款項,被告因此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0年度偵字第22372號、第23230號案件提起公訴,後本 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20號判決被告犯加重詐欺取財罪, 並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1月、1年4月在案乙情,業經本院職權 調取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宗核閱無誤。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 。然證人方世文於警詢時係證稱:當初是上游通知我們去拿 提款卡,被告就自願要去拿,被告拿到提款卡以後有先交給 我保管,後來我們就在旅館內等候詐欺集團的指示去提款, 被告事前早就知道提領的款項都是詐騙款項,本案因為被告 缺錢,被告才會一直向我爭取要去提款,附表一編號1、2所 示之款項就是被告去提領的,被告把錢領回來以後有交給我 ,我再轉交給上手等語(見偵字第22372號卷第19-24頁), 而證人黃天賜於警詢及偵訊時亦均證稱:當初我是經由方世 文之介紹而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我跟被告都是聽從方世 文之指揮,方世文會叫我跟被告去超商領取裝有提款卡之包 裹或拿提款卡去提款,我們把錢交給方世文以後,方世文都 會現場給付報酬,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款項都是被告去領 的等語(見偵字卷第57-60頁、第313-314頁),證人方世文黃天賜上開證述內容互核大致相符,而顯與被告前開所辯 內容相異;再參以被告係在不同時間,持不同人之金融帳戶 提款卡前往金融機構提領款項等節,有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照 片(見偵字卷第71-81頁、第157-172頁)附卷可參,而被告 於上開刑事案件偵訊時亦供認:當初方世文給我提款卡的時 候,是一張一張給我的,然後再告訴我密碼,提款卡的密碼 都一樣等語(見偵字卷第307-308頁),亦與一般詐欺集團 車手頭與車手間之分工模式相符,足見證人方世文黃天賜 證稱被告係詐欺集團之車手等語,核屬有據。而被告僅空言



指摘上情,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時,均未提出其他事證以供本 院審酌,則被告上開所辯,當屬無據,不足憑採。是本院綜 合本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18,097元,核屬有據。四、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5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 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息,則被告 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上述得請求之金額 318,097元,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1年11 月19日起(見附民卷第13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9 2條第2項規定,依聲請宣告被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金額。 至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院既已職權宣 告假執行,其此部分聲請,核僅為促請本院職權發動,自無 庸另為准駁之諭知。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表一: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110年3月9日17時11分許 99,987元 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2 110年3月9日17時14分許 50,000元 3 110年3月9日17時42分許 99,987元 上海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4 110年3月9日17時44分許 13,138元 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5 110年3月9日18時4分許 29,985元
附表二:




編號 GASH遊戲點數序號 1 0000000000 2 0000000000 3 0000000000 4 0000000000 5 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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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