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桃簡字第551號原 告 蕭綦綸 訴訟代理人 游姵蓮 被 告 郭龍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星期四)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4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