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128號
原 告 林吳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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