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096號
原 告 鍾馥璘
被 告 林仕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990元,嗣本院以112年度桃補字第261號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 5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乙情 ,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 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 明清單各1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1-20頁),揆諸首揭說 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