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2年度,581號
TYEV,112,桃小,581,2023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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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581號
原 告 翁健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敏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足資認定被告「周敏鴻
」人別之證明文件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
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起訴時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狀雖表明本件被告
自由時報記者周敏鴻」,並記載被告地址為桃園市○○區
○○路000號5樓,但並未記載「周敏鴻」之年籍及身分證統一
編號等具體個人資料。
三、本院函詢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索取「周敏鴻」之年籍
資料,經該公司回函表示無法提供。本院另依職權於全國連
線之「戶役政Web API系統」中以姓名「周敏鴻」進行查詢
,所得結果我國姓名為「周敏鴻」且目前尚生存之人不止1
人,且上開「周敏鴻」中並無人設籍於原告起訴狀所稱之桃
園市○○區○○路000號5樓,故應認原告起訴時並未具體特定所
欲起訴之被告,因此不符前揭規定。然上開情形並非不能補
正,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完整被告人
別、姓名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地址及足資認定人別之證明文件
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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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