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7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林郁傑
被 告 洪梓筳(原名:洪純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17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8日業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而准由其 一造辯論而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6月27日宣判,惟本院11 2年6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前於112年5月9日送達被告 之住所由該住所之社區管理委員會收受,然經該社區管理委 員會以被告已遷移該住所為由,退回本院前揭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可認被告之不到場係因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所致,參酌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款之規定,應延展辯論期 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