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聲字,112年度,58號
TYEV,112,桃司簡聲,58,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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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司簡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即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之債權受讓人)

法定代理人 吳曾秀梅


相 對 人 簡信宗 籍設桃園○○○○○○○○○(現應 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桃園○○○○○○○○○,致如附 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 提出債權讓與通知等件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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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