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保險簡字,112年度,36號
TYEV,112,桃保險簡,36,2023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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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保險簡字第3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金成
訴訟代理人 林伸峯
被 告 許鎮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 15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起訴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 賠償,惟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本件侵權行為地則 位在新北市土城區等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被告之調查筆錄、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 研判表附卷足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管轄,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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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