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8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璟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煌
訴訟代理人 許智皓
複 代理人 鄧謹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東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1,7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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