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1年度,1902號
TYEV,111,桃小,1902,202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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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桃小字第1902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陳永健
洪婉華
被 告 李語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667元,及其中新臺幣3,799元自 民國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216元,及其中新臺幣12,093元自 民國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964元,及其中新臺幣11,856元自 民國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四、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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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