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桃園簡易庭(刑事),桃秩字,112年度,114號
TYEM,112,桃秩,114,2023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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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桃秩字第114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被移送人 李俞蓁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00樓之0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2年5月25日德警分秩字第112001978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於
112年6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被移送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之「Z000000000」應改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且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刑事裁 判,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次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 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定92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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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