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調字,112年度,44號
SYEV,112,營簡調,44,2023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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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調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詹凱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金堂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聲請人應於民國112年7月3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
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歷史異動資料。
二、提出被繼承人戴秀雄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
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
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
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
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更正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
居所、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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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