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84號
上 訴 人 賴宥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振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