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295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被 告 姜清山
姜黃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 異議視為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 ,已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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