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宗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建宗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王廉鈞律師
被 告 大忠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472,331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雖據繳納裁判費5,180元。
惟原告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追加備位之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708,22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
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即以708,226
元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原告僅繳
納5,180元,尚欠2,530元(7,710-5,180=2,530),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備位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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