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假扣押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全字,112年度,20號
SYEV,112,營全,20,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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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全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鄭正福
相 對 人 王馨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柳營
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2月2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 用卡,依約相對人得在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惟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消費款,逾期應 另給付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相對人自110 年2月26日起至112年5月23日止,使用上開信用卡簽帳消費 或預借現金,並由聲請人墊付消費帳款及借款,迄今尚積欠 新臺幣(下同)29,304元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催討後,相對人 仍置之不理,顯見相對人意圖逃避債務,並已喪失清償能力 而陷於無資力之狀態,若任由相對人自由處分財產,則聲請 人之債權日後將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實現之虞,為確 保聲請人之債權,願提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請准聲請人提供現金或同額中央政 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 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29,304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 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 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 ,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 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諸如債務人 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 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均 屬之。債權人就該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亦即 需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



,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後,始得准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假 扣押之原因未予釋明,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參見最高法院 101年度臺抗字第742號裁定)。又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 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 之裁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雖據其提出華南商業銀行信 用卡墊款本金、利息、費用明細表、華南銀行JOCS信用卡系 統補印對帳單交易明細、信用卡申請書、華南銀行信用卡約 定條款等件為證,惟僅堪認聲請人就其本案請求之原因已有 相當之釋明,而就假扣押之原因,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經其 催討,均置之不理,相對人顯逃避債務並喪失清償能力而無 資力清償債務等語,並提出電催紀錄表為證,然依聲請人所 述,尚無從認定相對人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隱匿財產、 移往遠地或逃匿無蹤等符合假扣押原因之行為,聲請人復未 具體敘明有何其他應准予假扣押之原因,亦未提出其他任何 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相對人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 、隱匿財產、移往遠地或逃匿無蹤等假扣押原因之事實,揆 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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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