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724號
原 告 邱安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傑科技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49號
),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9,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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