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702號
PCEV,112,板簡,702,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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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702號
原 告 強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屠昱霖
訴訟代理人 呂明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俊煌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3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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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強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