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板簡字第698號原 告 方欣怡 被 告 徐永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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