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8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江昱君
胡䕒文
李珮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利財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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