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1321號
PCEV,112,板簡,1321,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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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321號
原 告 詹張君鳳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CATUBIIGAN, DIVINIA PASCUAL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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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