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1076號
PCEV,112,板簡,1076,2023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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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07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應楷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祚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556,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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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