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字,112年度,10號
PCEV,112,板建簡,10,2023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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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0號
原 告 陳思任
送達代收人 陳佳函
被 告 夏珮玲

訴訟代理人 謝博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原告於起訴時指定送達代收人陳佳函,本院於民國112 年5月26日進行言詞辯論期日,而開庭通知已於112年5月3日 寄存送達予原告送達代收人(該通知經10日後生效),原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11年11月15日簽訂裝潢契約,約定由原告 施作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房屋的裝潢,總價金 為新臺幣(下同)799,040元,施作工程共分10期(詳見附表; 以上契約內容下稱本件契約),被告已經給付前3期之款項, 後兩造於111年11月30日因有爭執而停工,被告卻未付剩餘 期別之款項,爰依本件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款項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71,350元,及自112年1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本件原告並未完工,就原告所稱之期數工程內容 亦未完成,根據本件契約及本件契約之附約,原告無權向被 告請求給付,再者,本件因原告遲延而產生之違約金26,367 元(33日),被告亦可主張抵銷,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兩造於111年10月24日簽訂本件契約(本約),今被告已經給 付前3期之款項,後兩造於111年11月30日因有爭執而停工。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 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按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 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505條第1項亦有明文。依前開條 文可知,承攬契約原則上以「報酬後付」為原則,亦即承攬 人應於工作完成時始能主張報酬之給付。
㈡、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㈢、本件契約依照兩造所簽立之書面契約名稱(承攬合約書)、約 定之給付內容(例如本件契約著重在工作物之施作,契約內 容主要是在規範工作物施作進度之要求、約定、價格),可 以知道本件契約屬於承攬契約無疑。而本件原告雖與被告訂 立本件契約(承攬契約),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施作本件工程, 但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僅提出工程報價單、合約書為證, 其上並無任何足以證明原告施作本件工程已經完工的記載, 原告也未提出任何照片、施工紀錄、進度表等文件來佐證其 就本件工程之施作確已完工,是本院無從逕予認定原告已經 依約完成工作,故無從准許原告之請求。
㈣、本件因認原告尚不得向被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故本院毋庸 審酌被告應給付之金額,併此敘明。
五、綜上,原告依本件契約之法律關係(承攬報酬請求權),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371,35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又民事訴訟法第199 條規定,審判長並無闡明令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之義務, 當事人於事實審未主張之情事、未聲請調查之證據,審判長 本無闡明、調查之義務,更無未闡明即為突襲裁判之可言(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中, 原告所舉之證據不能立證其請求已如前述,而法官不宜闡明 、告知當事人其應該如何主張、如何提出證據、如何調查, 去幫助當事人建構其請求權依據,因法官如此所為,等同因 為法官之行為而增加另一方當事人敗訴風險,有違法官中立 性。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婕
附表:
進度 約定施作內容 約定金額 第1期 簽約施工 79,904元 第2期 進場施工 79,904元 第3期 天花板與水電施工 79,904元 第4期 木作櫃體 79,904元 第5期 木作櫃門片 79,904元 第6期 木作退場 79,904元 第7期 油漆進場 79,904元 第8期 油漆進場 79,904元 第9期 地板、燈具、冷氣 79,904元 第10期 驗收完成 79,9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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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