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413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即黃信忠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被繼承人黃信忠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繼承系統表。
㈢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並補其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全體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備查文件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