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413號
TCDV,106,司促,20413,2017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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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413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即黃信忠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被繼承人黃信忠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繼承系統表。
  ㈢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並補其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全體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備查文件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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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