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215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趙金喜
被 告 郭月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 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 於起訴時籍設臺北市中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可查,則本件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該管轄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