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967號
原 告 正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宏
訴訟代理人 葉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迪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吊車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2,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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