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1397號
PCEV,112,板小,1397,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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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397號
原 告 王婕芸
被 告 鄒孟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9
號),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44頁):
㈠、被告提供帳戶(下稱本件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的行為,經本 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39號判決判處幫助犯洗錢罪,本件的原 因事實及所受損害,均如前開刑事判決所載。
㈡、被告所為係犯罪行為,於民事法上,亦係參與整個詐欺集團 侵權行為之一部,故原告被詐欺集團詐欺,而匯款新臺幣( 下同)61,000元至本件帳戶,被告應依共同侵權行為,負擔 損害賠償責任。
二、本件原告請求有理由,說明如下:
㈠、被告提供本件帳戶予詐欺集團之行為,導致本件帳戶被用作 人頭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被告的行為是造成原告受損之原 因:
1、現行金融機構或民間業者借貸,關於貸款程序之交易常規, 應多以提出申請書並檢附在職證明、身份證明、財力或所得 或擔保品之證明文件等資料,經徵信審核通過後,再辦理對 保等手續,等到上開貸款程序完成後始行撥款。縱然有業者 認有瞭解撥款帳戶之必要,亦僅須影印存摺封面或告知金融 機構名稱、戶名、帳號即可,無須於申請貸款之際,即提供 貸款、借款轉帳帳戶存摺,亦毋庸交付提款卡,更遑論提供 提款密碼予貸款之金融機構,因為不論是任何人,只要持有 金融帳戶之存摺帳號、提款卡及密碼,即可為匯入、提領該 金融帳戶內款項之處分行為,現今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



飾其不法獲利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處罰,常以不同手 法以人頭帳戶對外詐騙或用以其他各種財產犯罪之不法用途 等情事,迭有所聞,此經政府機關、傳播媒體廣為宣導周知
2、又被告主觀上既然有幫助洗錢的不確定故意,其客觀上提供 本件帳戶予詐欺集團的行為,亦導致了原告遭受詐欺集團欺 騙後,將其所受詐欺的款項匯到本件帳戶,足徵被告的行為 確實係造成原告損害之原因之一。
㈡、被告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取財、洗錢,且 其行為係導致原告受損害的原因之一,則其幫助詐欺集團造 成原告損害,則應屬共同侵權行為人,原告所受之損害與被 告之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自應對原告所受之財 產損害即61,000元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在上開範圍內請求被告賠償57,000元,自屬有 據。
三、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 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 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 ,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 確定其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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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