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2509號
PCEV,111,板簡,2509,2023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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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509號
上 訴 人 謝宛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翁春梅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肆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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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