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龍
訴訟代理人 李奕昕
張亞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陳滿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5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
9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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