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聲請核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2年度,566號
TPSV,112,台聲,566,20230628,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廖金柱
王秋明
陳石琛
黃逸平
林建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許惠美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連 玫 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