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廖金柱
王秋明
陳石琛
黃逸平
林建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許惠美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連 玫 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