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2年度,518號
TPSV,112,台聲,518,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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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雷亞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志遠
上列聲請人因與黃麗樺等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3180號)
,聲請再審,經臺灣高等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其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8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提出委任狀,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5月1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文 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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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雷亞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