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支付權利金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2年度,516號
TPSV,112,台聲,516,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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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祐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祐格
上列聲請人因與賈茹桂間請求支付權利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11年11月10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258號),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
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
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
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並應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258號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
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5月4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
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邱 景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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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祐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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