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贈與等上訴聲請選任律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2年度,499號
TPSV,112,台聲,499,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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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張勝福
上列聲請人因與羅琪宜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3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689號)
,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李家豪律師(事務所設:臺灣省新竹市北區北大路307號6樓之4)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羅琪宜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3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其對原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689號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謝 說 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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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