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富之江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江麗琴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柯季遠
柯季寧
柯季銓
柯季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94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連 玫 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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