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等與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聲請再審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2年度,447號
TPSV,112,台聲,447,2023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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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 Hung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聲 請 人 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MAF公司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四七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聲請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其未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9條第5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復未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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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