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遷讓房屋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12年度,524號
TPSV,112,台抗,524,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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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524號
抗 告 人 周伯勳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劉兆珮律師
張厚元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周伯壽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4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722號),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利益數額,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至150萬元。又對於不得上訴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者,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之規定,原第二審法院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又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466第4項、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22號命其將坐落於○○市○○區○○○路0段00巷00號○樓增建物(下稱系爭頂樓增建)騰空遷讓返還予相對人周伯壽,並自109年6月3日起至返還上開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7000元;及駁回其對第一審判命騰空遷讓返還○○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房屋(下稱00號0樓房屋)及按月給付2萬元之上訴,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中亞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25號4樓房屋、系爭頂樓增建,於109年6月18日之價格分別為72萬7345元、48萬4358元,核定25號4樓房屋及系爭頂樓增建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21萬1703元,抗告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既不逾150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原法院因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於法並無違背。抗告人以相對人與訴外人億勝興有限公司於101年2月22日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記載25號4樓房屋之交易價額未含頂樓已達148萬4212元,再加計大門回復原狀之費用6萬4500元,價額為154萬8212元,已得上訴第三審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文 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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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勝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