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1年度,617號
TPSV,111,台上,617,2023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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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617號
上 訴 人 張家城
訴訟代理人 何政謙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家齡
張家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
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字第1350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之父親張兆垣於民國89年2月22日死亡後,所遺坐落桃園市○○區○○段○○小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分別以地號稱之,合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3之遺產,其中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3976/30000及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6,係訴外人張江秋香借名登記在張兆垣名下(下稱張江秋香借名登記部分)。兩造與訴



外人張美玉張陳秋香(下稱張美玉2人)為張兆垣之繼承人,經協議以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008/10000(即6024/30000)抵繳遺產稅後,於91年10月間再協議,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3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3976/30000登記為兩造與張美玉2人公同共有,兩造於同年11月29日協議分別共有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9,並辦畢登記。為便利出售系爭土地,兩造與張美玉2人協議先行返還張江秋香借名登記部分,兩造並協議將被上訴人之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18借名登記在上訴人名下,而於93年1月13日各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將兩造與張美玉2人名下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3976/30000移轉登記予張江秋香;將被上訴人張家齡名下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18分別移轉登記予張江秋香、上訴人;將被上訴人張家雄名下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9移轉登記予張江秋香,其中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18部分,係為上訴人履行繼承債務。故被上訴人之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18均借名登記於上訴人名下。上訴人與張江秋香已出售名下系爭土地予訴外人張幼芬,上訴人名下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6所分得買賣價金共新臺幣(下同)577萬2,519元,其中各192萬4,173元係處理上開借名登記之委任契約而為被上訴人取得之款項。從而,被上訴人依借名登記及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各192萬4,173元本息,為有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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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