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12年度,126號
TPSM,112,台聲,126,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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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26號
聲 明 人 丁富城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第三審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184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丁富城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48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後,復提出 「刑事上訴狀」以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婷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藝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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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