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834號
再 抗告 人 鄭勝中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
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43
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定,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 對本院之裁定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鄭勝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 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328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 抗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認其抗告無理 由予以駁回後,復具狀提起再抗告,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邱忠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