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2年度,2789號
TPSM,112,台上,2789,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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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2789號
上 訴 人 盧德恩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
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侵上訴
字第184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019
3、363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 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 由書狀加以審查。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 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 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 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上訴人盧德恩確有原判決事實欄所 記載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編號㊀至㊃之各犯行, 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如附表一編號㊀至㊃所示之罪刑及 依法宣告沒收、追徵,並定其應執行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 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 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得心證理由。上訴意旨徒以上訴人已於原 審依照民事判決應賠償之金額全數給付被害人,原判決未據 以為犯後態度之量刑參考,其認事用法有所違法,乃請求本 院安排調解期日,以便上訴人得以再次對被害人乞求原諒等 語,核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且上訴意旨所 述上情,原判決量刑已予審酌,並於理由內說明詳盡,上訴 意旨仍執上開陳詞提起上訴,殊非屬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是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上訴既 經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其請求安排調解日期一節,本院已無 從審酌,併予敘明。
三、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㊄所示事實,係論處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少年為性交 、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刑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第1項第1款所列之案件,且無同項但書之情形,自不得上訴



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對此部分仍聲明上訴,即非法之所許 ,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彩貞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莊松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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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