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2444號
上 訴 人 高廷豪(原名:高崇允)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
國112年3月22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5號,起訴案
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137號、111年度偵緝
字第12、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仍依想像競合犯, 從一重論處上訴人高廷豪如其附表編號1至6所示犯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6罪刑並諭知沒收、追徵,已載敘其調查證據 之結果及憑以認定各該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上訴意旨僅泛 謂其願盡所能稍微補償被害人損害並從事公益,保證不再重 蹈覆轍,請姑念其需照顧重殘父親等家庭狀況,從輕量刑等 旨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無一語涉及 ,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宋松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