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2年度,2401號
TPSM,112,台上,2401,20230608,1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2401號
上 訴 人 許祐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297
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36、179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 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 其補提。已逾上述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 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許祐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 判決,於民國112年3月21日具狀聲明上訴,所具刑事聲明上 訴狀僅記載:不服原判決(之累犯部分),特於法定期間內 提起上訴(部分上訴)聲明,除理由另狀補陳外,謹先聲明 如上等語(見本院卷第19頁),難認已敘述理由,且所稱理 由補陳,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首揭 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蘇素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