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2399號
上 訴 人 王晏綺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
第2794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734
、110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 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 命其補提。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 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 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又第三審上訴書 狀僅敘述不服判決,而未指摘判決違背法令,不得認為已敘 述理由。
二、上訴人王晏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原判 決,於民國112年4月6日具狀聲明上訴,所具刑事聲明上訴 狀僅記載:上訴人奉接原判決,尚難甘服,爰於法定期間內 依法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則容後具狀補陳等語(見本院卷第1 5頁),而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 仍未提出,依前述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蘇素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