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2387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葉建成
被 告 莊弘淇
陳力綱
李忻喆
陳辛瑋
羅國庭
袁韶佑
林凱迪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秩序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12年3月28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704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642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妥速審判法(下稱速審法)第9條第1項規定,除同法 第8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 上訴之理由,以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 解釋或違背判例者為限。同條第2項並明定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
適用之。係專就該法第8條情形以外之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 審諭知被告無罪判決之案件,對於檢察官或自訴人提起第三 審上訴所設上訴理由之嚴格限制,且此所謂判決違背司法院 解釋或判例,不包括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及第 393條第1款有關之司法院解釋、判例在內。是檢察官或自訴 人對於上開案件提起第三審上訴,自應在上訴理由內具體敘 明原判決究竟如何具備速審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列事項,係 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 摘原判決如何具備速審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定事由,即與法 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不相適合,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其次,前述規定所稱之「判例 」,依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 法第57條之1第2項規定,若非屬應停止適用者,其效力與未 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非謂原依法選編之判例 所示法律見解,因而失效,故依速審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解釋為以「判決違背原法定判例之 法律見解」為理由上訴;若主張者係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至第379條及第393條第1款有關之法律見解,仍非速審法 第9條第1項第3款之範疇。
二、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莊弘淇、陳力綱、李忻喆、陳辛瑋、羅 國庭、袁韶佑、林凱迪涉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2款 、第1項後段意圖供行使之用攜帶兇器妨害秩序罪嫌,經原 審審理結果,則以不能證明被告7人犯罪,因而維持第一審 所為諭知其等均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 已依調查所得,載敘其何以無從形成被告有罪心證之理由。 茲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依其上訴理由之記載: ㈠其所為指摘原判決違背本院93年台上字第5421號、93年台上 字第5185號、92年台上字第3677號、90年台非字第276號、8 8年台上字第6831號、84年台上字第6294號、81年台附字第5 5號、78年台上字第1488號、76年台上字第7942號、74年549 7號、74年台覆字第10號、72年台上字第2860號、71年台覆 字第2號、47年台上字第429號等刑事判例(判決先例),惟 所舉各該判決先例均僅係闡述適用法律應符合立法意旨之原 則,屬刑事訴訟法第378條所定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 相關之裁判,依速審法第9 條第2 項之除外規定,即與同條 第1項第3款所稱「判決違背判例」不該當。
㈡另檢察官上訴書所舉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91號、110年度 台上字第5869號及110年度台上字第5875號刑事判決,均乃 本院刑事庭於個別案件所表示之法律意見,尚非本院前為統 一法律見解,闡明法令所選編之判例,或經本院依法院組織
法所定大法庭相關程序徵詢一致或大法庭裁定之見解所為之 判決,即與速審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判決違背判例」 不該當。至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刑法第150條甫於109年1月1 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7日生效施行,實務上並無針對 該條之適用所為之經選定判例,而原判決違背上述刑法第14 9條、第150條修正後之相關刑事判決,亦屬違反速審法第9 條第1項第3款之違背判例情事,而得以提起第三審上訴。否 則對於下級審所為違背立法意旨,在已無選定判例情況下的 違法判決,即無從救濟等語。惟速審法第9條第1項規定,既 係對於檢察官或自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所設上訴理由之嚴格 限制,自不得於法文明確規定之外,恣意為不利被告之擴張 解釋,且國家審判機關於適用刑法相關規定對被告為有罪或 無罪之論斷時,應遵守證據裁判主義及無罪推定原則,本於 調查證據所得妥慎認定事實,對於法條罪名構成要件之解釋 ,亦應依據文義、論理、立法目的、體系、歷史及合憲性等 相關解釋方法,本於法律之確信妥適加以解釋,若當事人不 服判決,亦可循法律所規定之審級上訴或再審、非常上訴等 途徑以資救濟,尚難以其上訴未符速審法第9條之法定要件 ,遽認已無救濟途徑。
三、依上所述,檢察官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楊力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