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2年度,2210號
TPSM,112,台上,2210,202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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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2210號
上 訴 人 廖祐新




選任辯護人 周玉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
民國112年1月3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38號,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111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諭知上訴人廖祐新無罪之判決,改判 論處其犯強制性交罪刑,固非無見。
二、惟按性侵害案件中,祇有單一指述之證言,實不足以形成確 認被告犯罪的心證,乃因性交、猥褻行為,多具隱密進行之 特色,一旦爭執,囿於各自立場,難辨真假。惟被告既受無 罪推定原則保障,故認定被告犯罪事實,須有積極證據予以 嚴格證明,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意旨 即明。而衡諸該類案件被害人陳述之證明力,通常較諸一般 證人之證言薄弱,自須有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 實性。此補強證據,係指除該陳述本身以外,其他足以證明 犯罪事實確實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且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 關連性之別一證據,而非僅指增強被害人人格之信用性而已 。至於被害人陳述前後是否相符?指述是否堅決?有無攀誣 他人可能?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祇足做為判斷被害人供述是 否存有瑕疵之參考,仍屬被害人陳述之範圍,尚不足憑為其 所述被告犯罪事實存在之補強證據。
  又病歷或診斷證明書所載內容,倘係醫師依其直接觀察及個 人專業知識、實際經驗為基礎,所為關於證明被害人陳述時 之身心狀態、情緒反應、心理認知等事項,即屬獨立性之補 強證據;然有關病人主訴部分,因係單純轉述性侵害被害人 陳述之內容,則屬與被害人陳述同一之累積性證據,而不具 補強證據適格。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其犯罪事實欄(下稱事實欄)所載對告 訴人甲女(姓名詳卷)強制性交犯行,係以甲女於偵查中及 第一審之指證,及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受理疑似



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 事警察局)鑑定書、佳佑診所病歷、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 台中慈濟醫院(下稱台中慈濟醫院)急診病歷等證據為其主 要論據。上訴人固坦認有事實欄所載與甲女性交2次之行為 ,惟始終否認有何違反甲女意願之強制性交犯行,而甲女前 後證詞是否一致,指證是否堅決均與補強證據有別,又依原 判決理由之說明,似係執認上揭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 斷書、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僅足認定前揭上訴人供承有與甲女 性交之事實(見原判決第6頁第9至26行)。倘若無訛,原判 決憑以認定有關甲女指訴上訴人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之補強 證據,乃為佳佑診所病歷、台中慈濟醫院急診病歷所載甲女 案發後之就診紀錄,並謂甲女於本案發生後,雖已出面報警 處理並完成驗傷採證,惟其內心之驚恐、無助仍未完全紓解 ,甚至出現情緒不穩而自我傷害之激烈舉動,仍須仰賴身心 科醫師介入治療,以求內心安頓而回歸正常生活作息,此與 一般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在乍然遭逢非自願性之性交行為後, 開始出現揮之不去之精神心理反應相符,足為甲女指訴之補 強證據等情(原判決第13頁第19行至次頁第3行)。然卷查 ,依佳佑診所甲女之病歷記載「看診日:(民國)107/04/3 0,主訴……,診斷:有混合焦慮及憂慮情緒的適應障礙症」 、「看診日:111/04/11,主訴:……111/4/11,與前夫復合 又分開,操作機台致右手中指截肢,借男友錢,被男友友人 性侵。經濟壓力,暴哭,失眠……,診斷:有混合焦慮及憂慮 情緒的適應障礙症」、「看診日:111/04/18,主訴:……111 /4/18曾buying spree(1個月花5-6萬,買衣服飾品)press ured speech,有2個官司,診斷:有混合焦慮及憂慮情緒的 適應障礙症」、「看診日:111/05/2,主訴:……111/5/2,4 /29開庭,因焦慮一直吃東西,體重增加……,診斷:有混合 焦慮及憂慮情緒的適應障礙症」、「看診日:111/06/06, 主訴:……111/6/6,右手食指開刀……,診斷:有混合焦慮及 憂慮情緒的適應障礙症」、「看診日:111/06/28,主訴:… …,診斷:有混合焦慮及憂慮情緒的適應障礙症」、「看診 日:111/08/15,主訴:……111/8/15繼續諮商療程,已開完 庭,因為右手食指截肢影響工作,被公司刁難,很挫折很焦 慮,有輕生想法……,診斷:有混合焦慮及憂慮情緒的適應障 礙症」,另台中慈濟醫院急診甲女病歷則載「就診日期及時 間0000000 22:51,主訴……明天要出庭,出庭原因,110.6因 被性侵,當時有驗傷,要寫被害賠償文件,回想起當下的不 堪往事而割左腕……」、「就診日期及時間0000000 21:40, 主訴……患者表示昨天收到法院判決書,心情低落有自殺意念



。……」、「就診日期及時間0000000 10:14,主訴……收到性 侵案件判決書,對方被判無罪,精神恍惚,騎機車掉到水溝 ……」(見原審卷二《不公開卷》第25至59頁)。倘如無誤,上 開病歷、就診紀錄所載甲女之主訴,似單純轉述性侵害被害 人陳述,並未記載各醫師直接觀察及以個人專業知識、實際 經驗為基礎,所為關於證明被害人陳述時之身心狀態、情緒 反應、心理認知等事項。則原判決對於該等病歷資料何以得 執為與本件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具有關連性,並未敘明其理由 ,遽採為補強證據,已有未合。又甲女於107年4月30日即經 佳佑診所精神科專科醫師許雅貞診斷出有混合焦慮及憂慮情 緒的適應障礙症(同上卷第23、25頁),則甲女於本件案發 後經該醫師診斷出現相同之精神性疾病,因攸關甲女上揭症 狀究否係遭上訴人強制性交所致?抑或源於其他原因之判斷 ?此部分事實不明,自有調查之必要。原審未遑根究明白, 遽為上訴人有罪之認定,非無速斷之嫌,而難昭折服。三、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而上述違背法令,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可據以為裁 判,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楊力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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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